台南市空氣軟槍運動安全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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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7/10 2009人評會會議紀錄 - 7/5 2009虎山違紀案
3 posters
發表人
內容
ti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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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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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10
來自
:
台灣國台南市
主題: 回復: [會議紀錄]7/10 2009人評會會議紀錄 - 7/5 2009虎山違紀案
周一 7月 13, 2009 12:55 pm
本會議依討論結果即日起(2009/07/13)執行
若雙方若有不服決議結果,請於7日內(2009/07/19)前申訴
協會另組第2階段人評會,人評委員不得重覆1/2,以示公正
其中會議結果
1.討論三:甲員訴願丙員於活動中遭擊中須表示陣亡卻無表示,停權活動6週次,即日起(2009/07/13)執行
2.討論四:會中由與會人員提出,甲員於活動中與丙員語出惡言,停權活動4週次,即日起(2009/07/13)執行
3.臨時動議及補充項目,請各員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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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4
注冊日期
:
2009-04-21
主題: 回復: [會議紀錄]7/10 2009人評會會議紀錄 - 7/5 2009虎山違紀案
周一 7月 13, 2009 5:37 am
阿貓辛苦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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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貓
Admin
文章數
:
95
注冊日期
:
2009-04-22
主題: [會議紀錄]7/10 2009人評會會議紀錄 - 7/5 2009虎山違紀案
周一 7月 13, 2009 4:25 am
本案經正式投訴後按程序由本會幹部受理並公開招開人評會
會中決議由與會各員共同參與討論,提案,表決之
並於本紀錄公告後七日正式生效執行
公告七日內對會中決議若有疑義敬請提出
生效日為7/21 0000時起。
本件已奉核會長及各與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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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主席: 會長阿建
與會人員:BBSTAR、阿政、小粘、阿甫、小黃、小戴、老鼠、阿寶、阿宗、阿貓
另 傘兵 經該員請願列旁聽席,不參與會中決議僅與旁聽。
另會員小忠,阿良於會議途中到場,因未準時到場完整參與不予決議權
僅列旁聽席。
有效評議委員11員、旁聽委員3員、共計14員與會
會議紀錄:阿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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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案係對訴願人 至緯 (下簡稱甲員)投訴7/5 2009於虎山廠地活動間
俊平、俊雄(下簡稱乙員)、(下簡稱丙員)兩員於活動中陣亡爭議
審議相關評議及處分。
處理流程:
經本人評會參考訴願人、被訴願人、該日帶隊官及活動參加者證詞
以及本會論壇上之訴願等討論串,由與會各員提出交叉討論及質詢
後由結論表決處置,並依規定辦理之。
相關違紀處分規定:
http://tagsa.bbs666.biz/forum-f1/topic-t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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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一: 因丙員遭甲員射擊命中後無陣亡之表示,導致甲員持續射擊丙員,使丙員臉部受傷流血是否屬違紀?
決議:
因丙員無陣亡表示,正常活動規定下意即甲員之射擊未命中需表示陣亡之部位或未命中丙員,
因此丙員無表示陣亡之必要,因此甲員持續射擊至丙員表示陣亡為合理之行為,
經論述及投票表決後決議甲員行為不屬違紀。
另生存遊戲等極限運動係一定危險性,活動前已由帶隊官重複多次宣教。
丙員僅配帶射擊眼鏡類型之護目鏡而遭射擊導致傷害。
本會除重申安全紀令外,亦會要求各帶隊官於活動中於實施全面/臨機抽檢各員活動槍枝初速,
同時參與活動之我會成員亦可要求帶隊官臨機檢驗他員活動槍枝初速,
屬本會活動規定公信力之會員當然權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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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二:因丙員遭射擊受傷後,甲員未表示慰問或道歉之行為,是否屬違紀?
決議:
道歉屬個人道德之自我要求行為,本會無道德審議之權力,唯違反活動規定及本國法律
本會當明確規勸,處分或視情節報請由法律機關審理。
經投票表決後決議甲員無道歉慰問之行為,不屬違紀。
--------------------------------------------------
討論三:甲員訴願丙員於活動中遭擊中須表示陣亡卻無表示,聲請本會裁決。
決議:
經本會採取訴願人與被訴願人證詞、當日活動官及參加活動者證詞調查,
丙員確實發生遭擊中須表示陣亡而無表示之行為,係屬明確違反活動規定。
經與會各員投票表決處分為丙員停權活動6週次。
備註:
該處份係指丙員遭停止參與本會各例行活動之權利6週次之期數
如經過三週後,第四週因應氣候或因素本會無舉辦活動,則第四週次停權亦不計算
僅能計算為消費三週次之停權,尚有額外三週次停權須執行。
計算原則為與活動舉辦之週次共同計算為準,並由本會幹部及帶隊官共同決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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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四:會中由與會人員提出,甲員於活動中與丙員語出惡言,是否屬違紀?
決議:
經本會活動規定解釋,口出惡言或辱罵屬明確違反活動規定,為確定違紀事實。
甲員之證詞表示是經丙員挑釁後情緒反應,唯丙員之口語雖具挑釁成分仍可作多種解釋,
甲員口出惡言則屬確定違紀,故實施違紀處分表決。經表決後決議處分甲員停權活動4週次,
處分辦法同上述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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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增補事項:
1.經本案由後討論,各員若於活動中發生爭議情況當立即與現場本會幹部及帶隊官反應,
帶隊官需確實詢問反應人及被反應對象,以取得雙方說法,先行告知可行申訴之權力後盡可能居中協調。
同時若反應人員表示欲實施申訴,帶隊官需直接受理,
不得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等心態或言語企圖消弭訴願。
帶隊官於受理反應後可明確詢問反應人:你是否要申訴?
若反應人表達是請申訴則由帶隊官回報本會幹部進入人評會程序。
若反應人表達無意申訴僅希望帶隊官處理或傾聽,則帶隊官除為其服務另仍應告知其權利
委由帶隊官處理敬請明確告訴帶隊官處置請求方向,並信賴帶隊官公正態度。
若帶隊官處理後不滿結果仍可申請訴願。
(只要您明確表示要申訴,本會一概受理)
另申訴時可由幹部代書或委由第三人反應,切勿語帶情緒或人身攻擊或於本會論壇上失言發表
若發生公開情緒發言或失當發言,幹部需實施存証動作,不可因"有礙觀瞻"等原因刪除發文。
本會幹部有權對違規發表文章實施封鎖管制,若發文內容涉嫌或確屬違紀則一併由人評會審理。
唯申訴受理原則不變將由本會幹部受理。
發文不當不會使申訴遭到漠視,唯發文者需為自我的發言負全責。
若欲實施匿名投訴或擔心個人較情緒化表示可委託信賴之幹部或第三人代為轉知
本會無拒絕審理之權力,唯其匿名訴願人仍需配合證詞概說提供以助了解案由。
2.活動中違紀、申訴等情勢發生時,則進入人評會之流程
若訴願人於人評會處理、公告、實施處分期間決定與被訴願人和解等
本人評會視情節保留處分權力,若屬明確違紀等情事經申訴則應確實執行處分,以正視聽。
3.本案由突顯活動安全仰賴玩家自制,自我榮譽及護具安全等相關議案
敬請各幹部,帶隊官及各玩家各同彼此提醒本會活動以安全為前提並互相檢查護具之完備,
以彰本會安全運動之體育精神。
4.本案由之論壇討論串另顯示陣亡人員之表示於本會活動中有實施之不確實,
舊令重申,陣亡表示之人員應以:
1.高喊陣亡
2.高舉單手/雙手
3.解除武裝(將槍枝背負於背後,單肩,卸下彈匣等)
4.其他明確之陣亡意義表示
(雙手至於頭後,沿路高喊陣亡並迴避火線,朝最近的我會裁判幹部等人員移動...etc)
(夜戰可律定特殊燈號,顏色螢光棒,或既定路徑等)
5.陣亡表示應持續運作至進入休息區或非接戰區為止,而非"應付了事,隨便做做"
以維個人安全及其他玩家權益。
不論有無明確陣亡之表示,若遭到誤擊亦不得向對方口出惡言或責難
須立即再度伸張陣亡之表示並立即走避,避免再遭到誤擊或誤解。
另活動係屬戰爭槍戰模擬,地形地物繁雜經常遮蔽聲音與影像訊息
高喊陣亡及高舉單手/雙手亦有可能於退場中遭到誤擊
唯需要各玩家自我紀律要求及諒解。
各玩家開火前亦須端詳目標是否確切為敵軍亦或陣亡人員。
--------------------------本會議紀錄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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