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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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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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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數 : 98
注冊日期 : 2009-04-10
來自 : 台灣國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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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違規處分規定   違規處分規定 Empty周一 6月 22, 2009 7:37 pm

違規舉例:
1.射擊非正式目標:農作物,玻璃,動物,植物,昆蟲,路燈,一般人民財產
2.協會或活動相關,毀壞個人或協會之名義
3.違反陣亡規定:明顯被擊中該陣亡之部位,不陣亡者
4.違反射擊距離最低限制,導致人員受傷
5.趁隙使用違反規定之裝備與武器
6.破壞活動之友善之氣紛,惡意說出不雅之言語,挑釁之言語
7.需報名之活動,經報名後,無正當理由不到
8.不禮貌之借用行為,為未經使用者或主人,保管者同意擅自使用者
9.偷竊
10.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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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違規處分規定   違規處分規定 Empty周一 6月 22, 2009 7:10 pm

以我會名義所舉辦和參與,協辦之活動
各員應遵守各活動規定
若違反規定輕微者
可經由會員檢舉
再由幹部舉行處分投票
輕微違規處分投票分為2階段,投票需由具會員資格10人以上,於本論壇投票,使為成立
1,由有效會員投票,決定"口頭警告"或"停權處分"(註一)
若是投票結果為"口頭警告",處分立即執行,公告,若投票結果為"停權處分",即進行第二階段投票
2,首次違規或違規後態度良好,將舉行2~6週投票,決定處分之時間,投票需由具會員資格10人以上,於本論壇投票,使為成立

若違規嚴重者或屢犯,需經由"獎懲委員會"討論,再提出停權退會之投票,決定後公布執行,行為人若結果為"停權退會"會費不以退回,隔年使能申請入會.

處分投票與開會之時間:每一階段以一週為限,投票結束2日內公布

申訴與不服:行為發生三日內,得以申訴,請示裁決.行為人若不服裁示,請於3日內申訴不服,重新裁示,重新裁示投票人員均需超過20名有效會員,經重新裁決後結果不得再上訴
"口頭警告"與"停權四週以下"不得上訴

以上規定公告實施,規定若與事實落差,不敷使用時,得以開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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