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會名義所舉辦和參與,協辦之活動
各員應遵守各活動規定
若違反規定輕微者
可經由會員檢舉
再由幹部舉行處分投票
輕微違規處分投票分為2階段,投票需由具會員資格10人以上,於本論壇投票,使為成立
1,由有效會員投票,決定"口頭警告"或"停權處分"(註一)
若是投票結果為"口頭警告",處分立即執行,公告,若投票結果為"停權處分",即進行第二階段投票
2,首次違規或違規後態度良好,將舉行2~6週投票,決定處分之時間,投票需由具會員資格10人以上,於本論壇投票,使為成立
若違規嚴重者或屢犯,需經由"獎懲委員會"討論,再提出停權退會之投票,決定後公布執行,行為人若結果為"停權退會"會費不以退回,隔年使能申請入會.
處分投票與開會之時間:每一階段以一週為限,投票結束2日內公布
申訴與不服:行為發生三日內,得以申訴,請示裁決.行為人若不服裁示,請於3日內申訴不服,重新裁示,重新裁示投票人員均需超過20名有效會員,經重新裁決後結果不得再上訴
"口頭警告"與"停權四週以下"不得上訴
以上規定公告實施,規定若與事實落差,不敷使用時,得以開會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