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空氣軟槍運動安全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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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規定(一般通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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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內容
阿貓
Admin
阿貓


文章數 : 95
注冊日期 : 200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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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回復: 活動規定(一般通俗規定)   活動規定(一般通俗規定) Empty周一 6月 22, 2009 6:33 pm

a.衝鋒槍(電動)以0.25g塑膠製bb彈,出速不得高於120m/s


於此何謂衝鋒槍??
另建議皆以0.2g為測定標準以維護各活動槍枝之遊戲平衡
也易於測定管理

請各相關幹部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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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er
Admin
tiger


文章數 : 98
注冊日期 : 2009-04-10
來自 : 台灣國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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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主題: 活動規定(一般通俗規定)   活動規定(一般通俗規定) Empty周一 6月 22, 2009 6:28 pm

裝備規定
1.上場活動需全程裝備合格之護目鏡或面罩(由小隊長嚴格執行,值星隊長每次活動宣導)
2.禁止穿著短褲,拖鞋,涼鞋上場,全程穿著長褲及全包附腳之運動用或專業用鞋靴
3.活動負載裝備應依各人可負荷能力穿帶,避免裝備過重造成運動傷害
武器使用規定
1.活動使用攻擊裝備需合乎合格動力
a.衝鋒槍(電動)以0.25g塑膠製bb彈,出速不得高於120m/s
b.狙擊槍(瓦斯,空氣,電動)以0.2g塑膠製bb彈,出速不得高於150m/s
c.手槍(瓦斯,空氣,電動)以0.2g塑膠製bb彈,出速不得高於120m/s
d.其他輔助攻擊武器以正常使用下不得造成傷害,僅可使人員判別陣亡之功能
2.禁止使用c02驅動之槍支,c02驅動模擬爆裂物,
3.直線,轉角,高低落差之限制
a.衝鋒槍: 5公尺內不得開槍,10~15公尺盡可能攻擊胸部以下或地上示警以表被攻擊方陣亡
b.狙擊槍:20公尺內全面禁止開槍,建築物,室內禁止開槍
4.如遇不可開槍距離之爭議,必要時暫停,請最近小隊長判定,人員不得再爭議
5.不得使用接觸攻擊,如刀械,拳腳,撞擊,棍棒
6.有一般平民或未攜帶安全裝備之人員進入活動場地,應即刻暫停,勸離後方可繼續
場地規定
1.禁止下水深超過膝蓋以上之水池,禁止靠近落差會造成傷害之地方
2.禁止破壞場地原有建築,樹木,農作物
3.禁止攻擊破壞生物,如貓,狗,昆蟲
4.測試槍支應於合法公部之區域測試
5.活動場地均盡量減少垃圾量,並將垃圾丟至垃圾桶或置放垃圾處
一般規定
1.參與活動之場地的規定應依當地主活動隊伍
2.禁止不合法或法律邊緣之活動
3.所有活動相關均遵從帶隊者或小隊長之宣導

以上為一般通俗規定
所有活動應以場地與主辦單位做修正
各活動若有修正規定,會於活動前公布
各員應依各活動規定以遵守

但規定中,"安全規定"應以各員和協會最大利益為原則
以降低活動之安全疑慮

以上規定若與現行法令底觸
應以我國現行法令遵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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