狙擊手戰鬥競賽,相關規劃與細則: v 1.0
相關規劃持續,請各路好手參考並不吝指教,謝謝!!
1.
訂於10/25,親水公園實施,備用場地秋茂園舊址,如遇雨則順延
2.
場內裁判三員,共為主審一員、副審兩員,
配備:ACOG等中短距離觀測鏡、黃色紅色顯眼背心、無線電,
裁判於場內游離走動觀看,不得刻意跟隨特定選手,使用任何暗示暴露其他選手位置,
或有偏袒及舞弊行為。若發生爭議狀況,主審裁判擁有最大規則解釋權,
但其他裁判得申張符合規定之判定主張,裁判全體得使用共識及投票立即判定,
唯投票不可廢票。
範例:
場內賽中發生XX狀況...裁判A為主審。
裁判A:我個人認為XX狀況屬XX,因為規定中XXXXXXXX,所以我判定某甲選手陣亡。
裁判B:我同意
裁判C:我不同意
則為裁判A解釋,經B同意,僅C反對,為裁判A主張判定有效。
又場內發生OO狀況...裁判A為主審。
裁判A:我個人認為OO狀況屬OO,因為規定中OOOOOO,所以我判定某乙選手陣亡。
裁判B:主審,我個人有異議,我認為應屬規定中#######,請裁示。
裁判C:我較認同B的判定,請主審裁示。
雖主審判定為某乙陣亡,但B、C投票兩員反對,則少數服從多數判定。
3.
參賽選手須使用合格初速規定(M150,0.2g測定)之手拉空氣狙擊步槍,
於競賽期間射擊打擊其他對手,狙擊槍可攜帶總彈匣三枚(包含內部彈藥),
另可額外散裝彈藥攜帶50發(不得裝備於彈匣內,但可裝備於裝彈器或其他容器)
4.
手拉空氣狙擊步槍得射擊20米以上之任何敵對人員,
但20米內(含20米)不可射擊任何敵對人員,並且全程不可使用"指向殺害"
5.
參賽者必須配備單發瓦斯手槍(不得使用紅瓶高壓瓦斯、CO2等動能)
不限槍枝、彈匣款式,唯彈藥總量不得超過50發。
瓦斯手槍得於賽程全時段使用,主要用於20米內之衝突對抗,並可用於摸哨
6.
各種衝突與爭議狀況判定範例:
下列說明皆以"某甲意圖攻擊某乙"為範例。
6-1:
近距離衝突:
某甲與某乙距離僅5米之內,
某甲自某乙背後或側面接近,不被某乙察覺時,某甲首先需更換手槍
並得以對不知情的某乙直接以口頭喝令其陣亡。
狀況若危急某甲仍得以對某乙實施威嚇或顧及某乙安全之直接射擊(射擊某乙的防彈衣,護具,手腳等較不具疼痛部位)
不論擊中與否皆判定某乙陣亡。
(因某乙已遭摸哨,戰術劣勢不辯自明)
某甲並未更換手槍,則不得手持狙擊槍對某乙實施喝令陣亡。
(為顧及戰況,某甲可一手持手槍,另一手持狙擊槍,狙擊槍指向全賽程皆無效)
另若遭某乙察覺後迅速優先使用手槍反制喝令,則某甲陣亡。
(此時優先手持手槍者得喝令對方陣亡)
另某甲手持手槍摸哨期間,尚未喝令某乙陣亡,但某乙已發現,
並企圖更換手槍轉身反制,因某甲已有戰術優勢才採取摸哨,
不論某乙反制與否皆必須直接陣亡。
若某甲某乙均未即時配備手槍但發生近距離接觸則視同兩者皆陣亡退場。
6-2:
中距離衝突:某甲與某乙距離僅20米之內,
因是為20米禁制規定距離,不論某甲是否被某乙發現,均需立即更換手槍,
並得以使用手槍直接射擊對方,此時因槍戰開啟,距離尚為中距離,摸哨無效
(摸哨殺害需為5米內才可實施)
某乙若欲採取反擊亦需使用手槍射擊某甲,不可使用狙擊槍反擊。
經槍戰遭命中者為陣亡,(對方其他隊員亦有可能使用狙擊槍於20米外援護射擊)
或更換彈匣疏忽與戰術錯誤而遭對方摸哨者為陣亡。
另某甲已更換手槍但尚未開啟槍戰,直至接近某乙則視同近距離衝突,
相關操作請參見6-1
6-3:
長距離衝突:
本狀況中,不論何種槍支所有槍擊效果均判定打擊有效,(見規定7)
因手拉空氣狙擊槍之拉一打一特性,擊中對手屬精密瞄準之技術結果。
不論彈道是否維持慣性,筆直等直接性,遭命中者均需誠實自行陣亡。
因應接戰距離縮短則套用6-1,6-2規定。
6-4:
其他特殊或未備載之狀況,得由裁判現場審議。
請選手奉行運動家精神,服膺裁判裁示。
7.
槍擊判定採:"任何部位打擊有效,一發陣亡,槍枝、人員裝備、衣物亦同"
從嚴處置。
意即就算只被打到帽簷,耳機,指甲尖,槍枝上的瞄準鏡,滅音器等也請誠實陣亡。
8.
參賽選手可自由選擇配備無線電,唯不可掃頻敵對隊伍
9.
裁判得側聽參賽隊伍無線電,唯需使用耳機避免訊息洩漏,
另經比賽隊伍同意,可設置一無線電開放訊息於觀賽區供觀賽者及選手側聽,
大會本部亦會經比賽隊伍同意後採用錄音方式記錄戰況。
以了解賽事進行,並增加參與感。
但側聽全體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通訊或妨礙比賽公平
違者取消比賽資格或聲請離場,不得觀賽。
10.
賽制分為:
一、生死殲滅:
抽籤決定雙方起始點,待告知比賽開始後,
時間內(暫定為15分鐘)使用合格接戰方式消滅對方隊伍所有人員為勝
若時限已達則以殘員多的隊伍為勝。
二、陣地獵殺:
抽籤決定雙方起始點,各設置一標的物(暫定為牢靠固定之保麗龍盤)
標的物為中心,周邊半徑五米使用圍場,意即僅能使用槍擊摧毀標的物,
限定時間內(暫定為20分鐘)射擊摧毀對手標的物即獲勝,
摧毀判定為"命中標的物並使標的物破損或自支架掉落"
或標的物遭擊中但無破損或掉落則摧毀無效。
期間亦可利用射擊殲滅對方人員。
簡言之,摧毀對手標的物為主要目標,次之為消滅對手所有人員為勝。
標的物一經摧毀則宣告回合結束。否則時限到達成,殘員多者隊伍獲勝。
若甲隊殘員僅1員,乙隊殘員4員,但乙隊標的物遭甲隊摧毀,則甲隊獲勝。
或甲隊殘員所有人員皆陣亡,乙隊殘員2員,但兩隊標的物皆完好,則乙隊獲勝。
又甲隊殘員3員,乙隊殘員2員,雙方標的物皆完好,時限到達,則甲隊獲勝。
11.
參賽選手須至少配備合格之護目鏡,因手拉空氣狙擊槍初速較高,
建議各選手配備防護面具,若未採用完善防護而與賽中受傷,選手須自行負責。
另經查蓄意射擊傷害其他選手則列為拒絕往來戶。
非蓄意兌其他選手造成傷害請誠意道歉!
上述相關行為將簽署切結書備考。
12.
賽中可使用音響/氣爆/電子拌線等款式警報器,詭雷,
但僅能為己方提供警報效果,或意圖驚嚇對方製造賽事趣味
無使對手陣亡之能力。
啟動或遭受詭雷攻擊,不會被大會判定為陣亡。
欲採用之上述器材,須於賽前送交大會及裁判審理,
經大會裁判判定不具危險性,方可用於賽中。
若有採用上述詭雷特性物品,大會將於賽前提告所有隊伍
避免發生安全疑慮,(如拌線意外纏繞於人員頸部導致窒息傷害意外等)
唯大會將不會告知是為特定隊伍採用,以維護該隊伍之戰術企劃優勢。
13.
本活動採取賽前報名,以利管理。
14.
賽程採抽籤排序,淘汰賽制。
同時按擊殺其他敵對選手,完成破壞標的物等計算個人成績,
意即將有團體成績與個人成績。
A隊連續擊敗各隊伍榮獲團隊成績第一名
另C隊雖敗陣,但隊中選手J君於每回合間擊中眾多對手人員、或完成標的物破壞
是為所有選手積分最高,則為個人成績第一名
15.
相關獎項有請各單位贊助之,大會目前將至少印製成績獎狀乙紙分發各員。
贊助單位有權要求大會於場內不妨礙賽事之位置,
懸掛廠商提供之布旗或散發宣傳品。
唯不可違反本國法律或破壞場地衛生。
相關宣傳品及行為須於賽前明文簽署雙方同意始為有效。
16.
其他未善盡事宜有請各先進前輩補足之。